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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标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3-24 实施日期 2009-03-2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标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

根据商务部综合司《关于做好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司函[2008]110号)文件要求,通知如下:

1、中标流通企业须组织通过备案的销售门店制作标识牌,标识牌授权编号由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按照110号文通知要求制作店内宣传材料,标识牌及宣传材料应放置在门店醒目位置。

2、本市家电下乡指定销售门店标识牌实行统一制作,各区县商务委负责将通过备案的销售网点授权编号告知销售企业,由企业向标识牌制作单位提出订单要求,费用自理。

3、家电下乡指定销售门店要因地制宜,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标注产品品牌、型号、价格等信息,并张贴《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宣传国家家电下乡有关政策措施,提醒购买者认准专用标识和了解补贴程序。

销售网点是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终端环节,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窗口单位,因此,做好销售网点标识规范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网点备案的基础上,要会同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对销售网点开展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直至取消网点备案资格,发掘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使家电下乡各项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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