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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泰克曼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00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7 实施日期 2004-08-27
法律话题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泰克曼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02号 2004年8月27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泰克曼公司等外国企业向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鲁地税发[2004]69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泰克曼公司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

一、美国泰克曼公司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产600吨在线镀膜超白浮法玻璃深加工项目技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4USSDY31HFTJJC03),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二、PPG工业俄亥俄有限公司和PPG工业公司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产600吨在线镀膜超白浮法玻璃深加工项目技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3USSDY31PPGJJC08),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干式静电除尘器和低压脉冲喷射过滤器技术转让与合作协议"(合同编号:04DESDY4303DESY44SSEP9699),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对与上述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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