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thyssenkrupp stahl公司向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镀锌生产项目转让技术并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11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1-20 实施日期 2007-11-2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ThyssenKrupp Stahl公司向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镀锌生产项目转让技术并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1号 2007年11月20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ThyssenKrupp Stahl公司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请示》(皖地税[2007]121号)收悉。现将德国ThyssenKrupp Stahl 公司向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镀锌生产项目转让技术及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适用税收协定条款的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提供的合同,德国ThyssenKrupp Stahl 公司向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镀锌生产项目转让技术是由专有技术文件、对使用该项技术的中方人员进行培训以及技术指导三部分组成,并分别收取费用。德国ThyssenKrupp Stahl 公司从事的培训工作是将其技术知识传授给中方,属于技术转让性质,应执行中国与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对德国ThyssenKrupp Stahl 公司派其雇员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服务,如其服务形式是指导中方人员使用该项技术,德国公司人员不直接参与该技术在使用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该项指导服务仍应为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务总局近期在与德国税务主管当局会谈时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即对德国公司转让技术并提供的相关服务一并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征收预提税,对其在华提供相关服务人员如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 2009-04-24
  2. 地质矿产部技术转让试行办法 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 1982-08-17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奥旺尼可电池公司和美国高通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 国家税务总局 · 2004-04-08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泰克曼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 2004-08-27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 · 2004-06-25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范梅勒糖果荷兰总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 2003-11-05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2013-10-21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 2013-09-29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2-08-19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凯宾泰克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 200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