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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机设备购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计[2004]6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2-06 实施日期 2004-02-0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机设备购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烟计[2004]66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为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烟机设备购置管理工作水平,国家局决定启用烟机设备购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网址http://yj.jh.stma.tobacco.gov.cn,以下简称“烟机审批系统”)进行烟机设备购置的申报与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凡申请购置烟机设备(含进口烟机设备,下同)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通过烟机审批系统进行申报。未通过计算机网络申报的,视同未进行烟机购置申请。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烟机制造企业须将其烟机产品(包括在产的和己停产但目前卷烟厂仍在使用的烟机产品)在烟机审批系统上备案,未备案的烟机产品,烟机使用企业将无法在烟机购置系统上进行选择和申请购置。

三、烟机审批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上述网址下载。其中,初次使用该系统的企业,应先在系统上注册:在注册页面上填报相应信息,将该页面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专卖生产许可证,传真至国家局发展计划司(传真号:010-63605451)。

四、烟机购置程序应继续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定。烟机制造企业在烟机审批系统上备案的产品、型号应是已经鉴定或批准的产品、型号;烟机购置企业申请购置烟机的能力配置等应符合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各省级局(公司)、省级工业公司和其他主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法规规定,通过烟机审批系统履行对下属单位的烟机购置申请审核的职责。

五、应用烟机审批系统进行烟机设备购置的申报与审批,是提高审批透明度与工作效率,规范管理程序,提升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应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反映。烟机审批系统联系人:

国家局发展计划司:李晓华电话:010-63605786

烟草经济信息中心:童培莉电话:010-63605482

北京中科久辉信息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定电话:010-82023612-3132

王广谋电话:010-82023612-2115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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