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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易发[2003]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4-27 实施日期 2003-04-2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关于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的紧急通知

(商贸易发[2003]75号)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委(商业局、经贸局):

近期,部分地区一度发生群众大量集中购买生活必需品、少数商品脱销或价格过快上涨等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活问题,国务院防治非典型肺炎总指挥部后勤保障组专门成立了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工作机构设在商务部贸易市场局。根据总指挥部的部署,商务部决定建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控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和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安定人心,保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暂定为粮食、食油、食盐、蔬菜、肉类、食糖、蛋品和卫生清洁用品八大类商品,具体为小包装粳米、小包装富强粉、桶装色拉油、大白菜、白萝卜、西红柿、青椒、土豆、鲜猪肉、鸡蛋、白砂糖、食盐、药皂、洗涤液等14个品种。填报企业可以自定所选商品品牌、产地。所有填报企业要保持报送期间样品选择的一致性,以便于分析比较。各企业所选商品规格不一时,零售单价折算成“元/每公斤”,批发单价折算成“元/每吨”。

二、监测企业

每个城市选择10个最大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业企业作为监测对象,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2家、大型综合超市2家、社区超市4家、农贸市场2家。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自行增加监测企业的数量。

三、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为监测范围内具体品种的每日销售量、销售额、平均价格,与前一日和上月同日相比的情况(同上月同日比较数因目前没有基数,暂不填写),以及全市总需求量、总供给量(存量、当地生产量、外地采购量)。表格形式见附件。

四、报送制度

每日上午监测企业将“”中前一日情况,报当地城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并作出简要分析后,当日中午12:00前将“附件2”及简要分析报告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附件3”于每周一报送。遇有重大异常和紧急情况,随时进行报告。

五、报送方式

目前暂通过传真或电话报告(联系电话63193345、63193326、63193322、63193360,传真电话63193309、63193345)。我部正在开发电子网络报送系统,系统上线后,将全部通过网络报送,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监测,是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各种困难,认真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对因不报、漏报、迟报而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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