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2008―2010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自2004年7月执行以来,在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平稳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反映生活必需品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原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08]37号)。现将《2008-2010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2010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将农贸市场纳入监测范围。鉴于农贸市场仍是城市居民购买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场所之一,增加《农贸市场生活必需品监测周报表》(零售2表),由农贸市场填报肉类、禽类、蛋类、蔬菜等商品价格。二是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增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必需品监测月报表》(批发2表),由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填报每月商品批发交易量及月末库存量。三是调整部分监测品种。增加精瘦肉、五花肉和牛奶三个品种,删除香菜、丝瓜两个蔬菜品种。
二、《2008-2010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7月。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工作,指导样本企业在7月1日后按照新的报表制度报送数据。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反映。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