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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关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海关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17 实施日期 2008-12-17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9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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