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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大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法[2000]6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9-13 实施日期 2000-09-1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用机械设备

大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13日 国烟法[20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大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需要,强化对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设备大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机大修(含改造、翻新,下同)是指对达到大修周期的烟机通过彻底的技术修复,更换零配件,专业技术调整,全面消除缺陷,恢复原有精度、性能或通过先进技术的投入,改善、提高原有烟机技术含量和效能的彻底技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目录》所列烟机设备和全部进口烟机设备的大修。

第四条 烟机设备大修企业要为使用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效能的烟机设备,确保国有烟机设备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机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烟机设备大修工作,负责全国烟机设备大修的布局和技术管理。

第二章 烟机设备大修企业定点管理

第六条 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设备生产企业,即为所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规定从事烟机制造机型和同类进口机型范围的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

第七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设备生产企业,需要扩大其烟机设备大修范围,或其他企业需要从事某个机型烟机设备大修理业务的,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成为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

第八条 对国内烟机行业尚未掌握大修技术的进口烟机设备的大修,应由中烟机公司统一组织,选择国外具有大修技术的企业进行大修。

第九条 烟机设备大修中所需更换的进口关键部件,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口和调配。烟机设备大修中所需更换的国产零部件,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和零部件定点生产企业供给。

第十条 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不得为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大修烟机设备;不得对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淘汰和报废的烟机设备进行大修;不得将应由自己大修的烟机设备转移到非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进行大修。未经中烟机公司合同监章,不得擅自承接烟机设备的大修业务。

第十一条 烟机设备使用企业不得将烟机设备送交任何非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进行大修;不得将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淘汰和报废的烟机设备进行大修。

第三章 烟机设备大修计划、合同和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烟机设备使用企业对达到大修周期的烟机设备,根据其使用技术状况,制订大修计划,报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批。中烟机公司根据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的技术能力和大修合同,合理地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烟机设备使用企业大修烟机设备,应与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签订合同。合同须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核盖章并由中烟机公司核准鉴章。

第十四条 大修烟机设备的运输必须持有合法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运输。

第四章 烟机设备大修标准管理

第十五条 烟机设备大修标准和烟机设备各类机型的大修通用技术条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颁布执行;烟机设备各机型大修的技术标准,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颁布的现行烟机产品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烟机设备大修理定点企业应按标准制定烟机设备各机型的企业大修工艺规程,报烟机技术分标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进口烟机设备的大修技术标准参照相应国产烟机机型的产品标准、大修通用技术条件和企业工艺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烟机设备大修质量;对大修的烟机设备进行改造或翻新,应征得烟机设备使用企业同意,跟踪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大修烟机设备的技术含量和投资效能。

第十九条 按照烟机产品标准,对大修烟机设备实行检验验收制度。大修后的烟机设备,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凡属大修质量问题,承担该烟机设备大修的定点企业应按合同承担义务,无偿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烟机设备使用企业、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在此前颁发的有关烟草机械设备大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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