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体系的通知
(陕商发〔2013〕86号)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不断扩大我省市场监测系统规模,提高样本企业代表性,增加监测商品品种,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和应急调控等重点工作的通知》(商市运函〔2013〕79号)要求,我厅决定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体系,优化样本结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
各市(区)要按照“批零样本企业销售额占本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商品零售额的15%以上(其中批发样本企业销售额占本市区批发市场成交额10%以上),并将本地营业规模位居前10的零售企业纳入样本监测体系”要求,增加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样本数量。
二、增加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
各市(区)要按照“样本企业覆盖本市(区)及全部县(区),监测品种覆盖报表制度内容”要求,增加主要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数量。具体要求是:1.西安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样本数量要有2家以上,下辖各区应有农贸市场和超市样本各1家以上;2.各市(区)应有农产品批发市场1家以上,农贸和超市样本各2家以上;3.全省各市(区)辖区内县级行政地区应有样本2家以上。
三、增加监测特色化商品品种
各市(区)要按照“主产特产、市场销量大、居民消费多”的特点,选择本市(区)特色农副产品纳入省级监测平台,并实行属地管理,特别是曾经发生过农产品滞销的地区要重点推进,每个市(区)要推荐增加1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监测商品品种。
四、要求
请各市(区)主管部门将辖区内监测样本企业调整意见(提供相应监测系统报表制度的企业1表)于7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审核注册并备案,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样本数量进行考核评比。样本企业调整结束后,省商务厅将按《陕西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度市场监测体系建设资金支持方向的通知》(陕商发〔2012〕473号)为新增样本监测企业配备必要的数据报送设备。
联系人:宁智和、苟飞
电话:029-87291592、87292735
邮箱:sxsswtyxc@126.com
陕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