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竞争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地调发〔2014〕137号)
各地调项目承担单位:
为规范竞争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局制定了《竞争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竞争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竞争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地质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地调局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采用竞争性方式取得的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项目委托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并负责汇总项目年度决算、指导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项目单独核算、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调整变更计划任务、工作设计、工作量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或项目负责人变更、特殊原因终止项目等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 项目经费结余应及时按原渠道交回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验收
第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经费验收是开展成果验收的前提条件。竞争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验收采用中介审计机构审计方式。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自行委托在行业排名全国前200位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前10位的中介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委托单位核准。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和编报决算。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脱离委托单位监管,不按规定上交结余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建立对承担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制度。委托单位应对承担单位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进行评价和记录,并纳入项目绩效考核,作为今后承担项目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制。委托单位对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或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中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的委托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3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单位应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